租赁双方在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诚实的基础上,经友好协商同意,签订本合同。
第一条 租赁物及地址
1. 出租人拥有合法的租赁物权,并同意将该物业租给承租人使用。
2. 租赁房屋地址为:(具体地址)。
第二条 租赁期限
1. 租赁期限自(年、月、日)起至(年、月、日)止。
2. 如需要延长租期,应在租期届满前双方协商一致。
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
1. 所租房屋租金为(金额)元/月。租金由承租人按月支付,支付时间为每月的(日期)日。
2. 如遇国家政策性介入调整,租金可以按照政策执行。租赁期内,承租人无权单方面调整租金。
第四条 押金及退还
1. 承租人同意在入住前,支付一笔押金,押金金额为(金额)元,用于保障出租人的权益。
2. 承租人应保证租期届满时将房屋原状返还给出租人,未产生任何欠款或违约行为。
3. 租赁期届满时,如承租人按照约定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并履行一切约定,则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交还租物的同时返还全部押金。
第五条 房屋使用及装修
1. 租赁属性质量情况、配套设施、用途等由出租人基于属实告知承租人。
2. 承租人进入租赁物使用后,必须认真履行使用职责,妥善保管租赁物,不得非法转租、转让,更不得将所租房屋改建其它用途。
3. 如承租人需要装修房屋,应在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,采取专业施工,保证房屋的整洁和安全,不得损害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原状。
第六条 管理费用
1. 在租赁期内,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公用事业费用。
2. 端口发生的房屋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责;如是因承租方使用不当导致房屋损毁的,出租人可以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。
第七条 违约责任
1. 如承租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,或违规改建租赁物,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,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。
2. 违约导致出租人损失的,承租人应当进行赔偿。
第八条 合同解除
1. 出租人或承租人如需提前终止合同,应当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。
2.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出租人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:
(a) 承租人未按期交付租金,逾期不支付的。
(b) 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性质或用途的。
(c) 承租人未经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,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出租的。
3. 违约解除合同的,相信方当事人无须承担已经发生的违约责任,并且,未履行的债务、物业管理费用和已经交付的押金均应扣除。
第九条 其他事项
1.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,如遇有举证不清等管理纠纷,应当及时调解;如无法达成调解,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。
2. 本合同未尽事宜,由双方协商解决,也可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 合同生效
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的同时生效;本合同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。
出租方:(签字) 承租方:(签字)
签署日期:(年、月、日) 签署日期:(年、月、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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